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月29日发布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下面,食安科技针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意见的目的: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适用范围: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
食品快检适用范围: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
解读:食品快检因具有快速、简便等特点,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餐饮、食品生产、重大活动保障等环节发挥相应作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筛查问题隐患、监管部门排查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附件1
(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具备设备和环境条件,建立质量体系。
制定人员培训制度:需要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操作指南第十条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解读:要求原始记录存档,快检仪器生成检测结果存档,无法长期保存的结果通过拍照电子化存档。
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
(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
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快检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如何处置的问题?
(1)使用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
(2)检测方法依据: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40项KJ标准,快检国标等)。
(3)结果处置: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4)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
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解读: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暂停销售,后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附: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快速检测推荐规范方法(共40项)
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
此次意见中还强调要通过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等手段,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验室验证: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总局组织符合性评价或认证: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
1.开展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
(1)组织单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2)开展验证单位: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文件规定了验证单位的能力条件。
(3)参加验证单位: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4)结果公布:验证结果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5)验证规范:依据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6)运作模式: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验证单位
2.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
(1)完善快检标准、鼓励认证及加强方法研制: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
(2)推进符合性评价组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评价对象: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
评价单位及评价规范:附件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
申请评价: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出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书面申请。
符合第三章受理相关要求结果公布: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
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评价指标:灵敏度、交叉反应率、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
意见中还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